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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国土局编制土地法规50问

  • 浏览:949次 发布时间:2014-10-25
  • 1、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土地证书由哪级政府核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有何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5、土地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6、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用地报批有什么条件和程序? 用地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或乡镇规划 (3)、符合用地规模和集约、节约用地条件 (4)、符合环评要求等其他条件 用地报批的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 (2)、市政府组织国土、住建、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用地政策 (3)、符合要求的由国土部门组织报批 (4)、国务院或省政府报批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补偿 (5)、补偿到位后,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供地

     

    8、非法开发、使用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0、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4)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6)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7)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8)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9)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11、我国法定的土地犯罪罪名有哪些? 我国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以下4种: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非法占用耕地罪;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2、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3、哪些土地交易活动应进行公开交易?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要求,以下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场公开交易: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3)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   

     

    14、土地证书有哪几种?   土地证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15、什么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16、哪几种情况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1) 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内的;   (2) 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   (3) 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4)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17、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部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18、农村村民是否可以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建房。

     

    19、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出让土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出让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出让土地。

     

    20、哪些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下列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2)军事用地;(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4)公益事业用地;(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除以上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21、哪些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下列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兴办乡镇企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包括乡村级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此类项目可以使用本集体,也可以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3)农村村民建住宅。包括回乡定居且户口已迁入或者有一方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2、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有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怎样出让?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严禁以其他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24、土地是否可以买卖? 我国的土地不可以买卖。 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卖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行;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埋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农民能否买卖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农民不能买卖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土、自留山。 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由于农民对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农民不能民买卖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26、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或者未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的行为。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公开非法买卖;以生产设备、车辆等为代价换取农民集体的土地,即以物易地;以与乡村开办联营企业为名,非法占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假借开办乡镇企业之名,无偿占用农村耕地;以提供贷款、招工为条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以转让地上物为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27、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吗? 可以。 土地管理法第9条体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8、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有两个,其中一个是国家,一个是农民集体。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9、一宗地可否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3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

     

    30、土地权属文件上的四至与实地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一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 根据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证明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8条的规定,积压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31、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依法确定土地用途,并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按照土地用途,可以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2、集体土地怎样确定经营和管理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3、什么是划破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破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4、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是土地所有者国家,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人是土地使用者。

     

    35、国家是否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6、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是否有效?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7、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什么效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8、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权由谁行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9、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制定本法。

     

    40、那些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1)土地侵权案件;(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3)土地违法案件;(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41、基本农田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占用或征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42、什么是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43、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4、“长期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有没有时间限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长期使用”国有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有时间限制。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45、怎样确定土地复垦的义务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土地复垦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使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瓦罐、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 可见,土地复垦的义务主体是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4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7、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手续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59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办法,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8、临时用地者有哪些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49、国有企事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方式有几种? 保留划拨、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50、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