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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加快畜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浏览:343次 发布时间:2014-06-18
  • 汝州市加快畜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汝政〔2014〕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

    (一)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1.奖励条件

    具有工商注册登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代码证等证照,养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手续完善,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粪污处理达到环保节能减排有关要求,纳入全市规模养殖统计调查,三年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畜禽养殖场。

    2.奖励标准和金额

    (1)新建存栏300头肉牛或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奖励10万元;新建存栏500头肉牛或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奖励15万元。

    (2)新建年出栏200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奖励150万元,分3年奖励,每年奖励50万元;新建年出栏100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奖励90万元,分3年奖励,每年奖励30万元;新建年出栏50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奖励30万元,分3年奖励,每年奖励10万元;新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分年度奖励的生猪养殖场,以基础母猪达到相应规模后次年起开始实施奖励。

    (3)新建存栏1000只以上或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羊养殖场奖励10万元。

    (4)新建存栏300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或种禽场,年出栏100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奖励10万元。

    (二)对新建畜产品加工项目,除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投资10000万以上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奖励180万元,分三年奖励,每年奖励60万元;新建投资5000万以上畜产品加工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为支持省畜牧肉鸭产业化集群项目建设,对新建存栏50000只以上,新建鸭舍8000平方米的肉鸭标准化养殖场,当年奖励10万元;对新建存栏30000只以上,新建鸭舍4000平方米的肉鸭标准化养殖场,当年奖励5万元。

    (四)当年通过国家无公害畜产品和产地一体化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

    (五)通过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奖励5万元。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奖励后,再获得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奖励其差额部分。

    (六)当年新建畜牧专业合作社,具有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社员100人以上,并且机构健全、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奖励2万元。

    (七)每年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业发展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设立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乡镇,取消奖励资格)。

    二、考核办法

    (一)每年年底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新建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畜牧专业合作社等情况进行筛选,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畜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政府组织财政、畜牧、监察、审计、环保、国土、统计等部门成立考核组,通过看资料、听汇报、实地查看等形式,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媒体公示并异议,方可进行奖励。

    (三)无公害养殖企业、国家级、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按照上级文件由畜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三、以前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奖励办法为准。